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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今年3月,市民张某的亲属在下班途中,路经火车道时,不慎被火车撞伤。事后,张某代表亲属要求其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做工伤鉴定,而该单位却认为这不属于工伤范畴,便拒绝了张某的要求。那么,张某的亲属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
观点PK 不属于工伤
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王怿青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为工伤”。那么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显然火车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之列,另外,《铁路法》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如造成人身伤亡,应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从这点来说,被火车撞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知,目前,大连市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界定来作出认定的,也就是说,火车不在机动车的范围之内。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员工被火车撞伤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
属于工伤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张旭涛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机动车”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的理解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其中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一词过于狭窄,因此,我认为应当对其词义作出扩张解释。
机动车的概念,广义上是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所有车辆。扩张机动车的文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交通管制法,不包括对铁路、火车的管制,采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将本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案件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了。要注意,只要他的违法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不是自杀,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异城判例链接]
成都市金牛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的女士所在单位状告了当地劳动局。其单位认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鉴定不正确,其员工被火车撞伤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为工伤”。虽然在法律的定义中,火车不属于机动车,但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而言,应对机动车的范围作更宽泛的理解,该案件中的火车应该属于机动车范围。法院最终判定该员工属于工伤,维持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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