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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北京市民,刚刚来到广东深圳市不久就被公交大巴车摔伤.他们不但没有及时救助伤者,交警让他们去医院,他们竟敢中途溜走.玩起了失踪游戏!大巴的负责人的态度非常的不好,他说他不懂交通法规,对交通法一概不通.我想请问您,我是否应该对其负责人索要精神损失费?应索要多少?请快快回复,谢!
您好!法律规定,因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应在侵权诉讼中同时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您可以要求对方单位(因是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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