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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1莺莺内裤上的精液到底是谁的
2007-5-17  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佚名
今年4月17日,高1莺莺之父高天虎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天虎提起上诉。昨天下午,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高天虎辩称无罪,但未申请重新鉴定DNA,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在昨天的新闻《高1莺莺之父涉嫌诬告陷害案二审开庭将择日宣判》之后的网友评论里,我看见《高天虎被控诬告陷害罪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高天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他的二审辩护人,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通过庭前认真阅读本案一审的有关材料及必要的调查、会见上诉人,我们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今天,又经过了认真的庭审质证,对于上诉人被控诬告陷害罪一案形成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天虎“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淑军,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并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高天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没有诬陷王淑军。 

  刑法原理告诉我们: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其次,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诬告陷害罪的这两个要件的结合点是被告发人必须是无辜的人。 

  对此,我们不否认由于上诉人高天虎的信访行为,引起了社会舆论和公众对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一案的关注,成为新闻热点,公众对被告发人王淑军评价的降低,继而导致了政法机关启动案件复查程序,对五年前的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一案进行了复查。然而,我们认为引起公众关注和司法机关启动复查程序并不必然构成诬告陷害罪,公众对被告发人王淑军评价的降低是源于被告发人的自身行为。在上诉人高天虎被关押之前,王淑军从没有作为受害人也指控上诉人高天虎。今天的庭审,王淑军经法院传唤也未到庭,可见本人对“受害人”这个身份也是不确定的。 

  二:王淑军对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成为疑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正是上诉人告发王淑军的原因之一。 

  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一案发生后,王淑军对此的一系列应对行为是违法的。这些行为造成了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案成为疑案。 

  1.王淑军以及宝石宾馆的有关人员掩盖了事发当晚的真实情况,使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案的调查不彻底。例如:这次高案复查查明:宝石宾馆在王淑军承包期间存在卖淫与赌博的违法活动,但是在王淑军的布置下,违法活动被掩盖。尤其是事发当晚,在宝石宾馆的赌徒达20余人,居然在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事发后长达四年没有接受调查。如果这些赌徒当晚接受调查,是一定有利于查明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之谜的。可以说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当晚宝石宾馆内究竟发生了什么,至今并不全部清楚,正是由于王淑军的反侦查行为而成为悬案的。 

  又如,高1莺莺上九楼干什么?出现了多个版本。2002年老河口警方的调查报告(主要是按王晓军所说)说明是7点多钟,王晓军“请高1莺莺上五楼财务部换零钱,约10分钟左右,高将换好的零钱交给王晓军后,一人站在吧台处,看样子情绪低落。约9点钟左右......。王小君进到舞厅后,高1莺莺就一人顺楼梯上楼,在九楼至十楼梯转台处窗口坠楼。”然而,在去年的复查中,证人魏江波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当晚9点钟左右,我上912房间去换插头的,换完后我下到一楼查看锅炉水温。后不是王莉军就是王勇通知我上去帮忙。我上到9楼时看见高1莺莺一个人站在9楼服务台的门前边,我当时问她在这儿干什么?她没回答我。我也没在意就进到912房间去,并且给王莉军汇报了高1莺莺一个人站在9楼工作间门口不知干什么。当时王莉军说了句是娱乐部的让高1莺莺上来换钱。后我上10楼送筹码时就没看见高了”(见案卷第三卷034页)。这个情节表明,高1莺莺是奉命来到九楼的,至今没有任何人证实高1莺莺有精神失常的迹象,也没有任何人看到高1莺莺自杀跳楼。而王莉军2002年3月16日谎称是“晚上7点半左右,高1莺莺拿了200元钱到五楼财务室找我换零钱。我给她了两张50元的,剩下100元换成10元、20元、5元的。换完后她就走了。后来听曹会柱说高1莺莺不见了,我们就开始找,直到后来发现高1莺莺从楼上掉下来,掉在洗衣房顶上。”王莉军为什么要掩盖证人魏江波上面所说的情况呢? 

  一个员工非正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而王淑军以及宝石宾馆的有关人员却在掩盖实情,作父亲的难道不能作出合理的怀疑并予以追查与控告吗?我们想,每一个做父母的正常人都能理解高天虎夫妇当时的心情。 

  2.王淑军没有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以致现场被破坏。 

  保护现场是破案的必要条件,是发案单位的义务。然而本案中,警方认为的两处高1莺莺死亡现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有意或无意的破坏现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1).警方《河公刑技法鉴字2002188号鉴定书》和《鄂公刑技法鉴(2006)343号关于高1莺莺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根据现场勘察所提供的5张尸检照片见:“高1莺莺损伤有鼻腔、右外耳道出血,出血有凝固,鼻腔血流方向自鼻腔经左颧骨两侧流向,右外耳道血流方向自耳道流向枕部,两处血流方向一致;”清楚地表明死者躺在地上是左侧身体接触地面,而头东脚西、身体左侧接触地面应是脸向南。 

  然而本案证人中“最先发现”高1莺莺的魏江波在2002年3月16日两遍陈述的是“我爬到楼的平台上看见高1莺莺头朝东脚向西面向北侧躺在平台上。”(见案卷第六卷91、92页)魏江波的陈述表明高1莺莺应是身体右侧接触地面,这与法医鉴定的结果相反。法医鉴定与证人证言都没有做假的话,出现这样的矛盾只能说明:要么,洗衣房的平台不是第一现场;要么,在魏看到高1莺莺之前,高的身体已被人动了。谁动的?这样一个大问题,复查组的专家们似乎也忽略了,没有追查。 

  (2).现场勘察对九―十楼的窗户没有提取到指纹,理由是指纹重叠而失去价值。且不论真假,仅从现场保护的角度,谁有意或无意破坏了现场呢?假如,当时提取了有效指纹,高1莺莺死亡原因还会是迷雾重重吗? 

  我们认为,高1莺莺死亡现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的后果与责任是清楚的,破坏现场造成了高1莺莺死亡原因至今没有说服力的结论而成为悬案,老河口警方和宝石宾馆的有关人员都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王淑军更无法推脱。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本案中未被触及,为此,给本案的侦查公正性大大地打了折扣。我们应当思考,谁从高1莺莺死亡原因的迷雾重重中得利呢?对此,高天虎有权质疑,这也是众多的群众质疑本案的原因之一。 

  …… 

  2.王淑军涉嫌聚众赌博罪 

  老河口市法院的判决书及证人证言均表明在宝石宾馆的聚众赌博活动虽然由王淑军的弟弟王勇(王贤伟)具体组织,但是经过王淑军同意后实施的。事实表明,没有王淑军的拍板同意,宝石宾馆的赌博活动是不可能进行的。《刑法》第25、26、303条为什么对王淑军不适用?在高1莺莺非正常死亡后的第二天,高天虎就向老河口市委工作组及警方反映了事发当晚宝石宾馆存在聚众赌博活动的问题,但警方对这一重要问题是敷衍了事,这样的查案更使高天虎有理由怀疑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军“逼良为娼”的结果,并且不相信老河口市警方的“自杀”结论。 

  从上述事实,我们难道能说王淑军是无辜的吗?虽然,高天虎控告王淑军的“逼良为娼”“致高1莺莺死亡”的问题至今仍是迷案,但其控告不是凭空捏造,没有诬陷无辜。 

  我们对此可以说的是:若非高天虎的控告引起复查,宝石宾馆的聚众赌博活动和组织、容留卖淫的问题会被发现吗?其告发王淑军的行为不仅无罪,而是有功。否则,宝石宾馆的黄、赌活动还不知会导致多少人家破人亡! 

  令人费解的是王淑军的聚众赌博活动和组织、容留卖淫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而是告发者被捕入狱呢?是谁无视《刑法》第25、26、303、361条和第399条的规定,充当了保护傘呢?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义务指出: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检察、纪检机关重视这个问题。同时建议二审法院将这一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后略) 

  以前我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也经常遇到含冤叫屈的。一九九七年,一个刚被抓进来的犯罪嫌疑人对我说:“你们冤枉我了,我什么坏事也没做。共1产1党是不能冤枉好人的!”我笑道:“冤你?冤你有什么新鲜的?好人冤枉的多了!刘文彩冤不冤?余秋影冤不冤?刘1少1奇冤不冤?彭1德1怀冤不冤?……冤你个小百姓算什么?……” 

  高案的真实情况如何呢?我不知道,也许就如公诉机关说的,为了诬陷他人,高父将自己的精液弄到女儿内裤上;也许不是高父自己弄上去的;也许上面的精液不是高父的;也许…… 

  记得十几年前看到一本杂纸上说,DNA技术被利用到刑事鉴定之后,美国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再次鉴定发现有不少死刑犯是被冤枉的……在我国做这样的鉴定估计比较难,因为可能大多数已执行死刑的罪犯除了骨灰什么也没剩下,就算是当时有留有相关标本,我知道,现在大多也早就不知所踪了;还因为,已经定案的,如果翻案,后果是什么?那些制造冤案而未受惩罚甚至因冤案受益的人怎么办呢? 

  当初我就觉得用高1莺莺的照片做头像很可笑,现在还有几个网友那么做,而且,包括我欣赏的王瑜先生,我不知道他们是为什么。 

  人命关天么?我的经历告诉我,在中国,经常不是的…… 

  高天虎为什么不申请重新做DNA鉴定呢?高1莺莺内裤上的精液到底是谁的?看来是高天虎的可能性最大了,一是鉴定结果,而是他和律师都没要求再鉴定。但是,那些有正义感的民众真的关心的是高1莺莺为什么会死,而不是内裤上的精液是不是她父亲的! 

  高天虎把精液弄到女儿内裤上诬告的行为即便属实,那就能证明那些人清白么?这是个简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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