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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丈夫自行协议解除事实婚姻后,她与男友一同欢欢喜喜去领了结婚证,可结婚证还没捂热,一纸传票将她和男友推上了法庭。经庭审,日前,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原本以为自行协议离婚后再婚应该就没问题了,没想到竟然犯了重婚罪。
1981年,20岁的陕西汉中女子梁某经人介绍,在西安一个建筑工地上做炊事员。一天晚上,当梁某准备把一大锅刚烧好的稀饭搬下灶台时,忽然脚下发虚、浑身无力。眼见一大锅温度高达百摄氏度的稀饭就要倾翻在她的身上,一双粗糙的大手及时地握住了锅把手。梁某就这样有点戏剧性地结识了来自江苏江都、时年29岁、同在工地上打工的魏某。不久,二人来到了魏某在江都农村的老家,并举行了热闹的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0多年过去后,因为家庭矛盾,梁某和魏某两人形同陌路,双方便自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随后不久,梁某和后夫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声明婚姻状况为未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结果结婚证书还没有捂热,就被推上了法庭。(据《扬州时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梁某和魏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构成事实婚姻。梁某与魏某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经法定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而不能双方自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是无效的,梁某和魏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梁某又与别人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
判决生效前再婚被指重婚
丈夫袁某向法院起诉与妻子卢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然而,在离婚判决未生效前,袁某又与罗某登记结婚,卢某遂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近日,房县法院判决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
2007年9月,袁某向房县法院起诉与妻子卢某离婚,因卢某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应诉文书,并于2007年12月缺席开庭判决准予袁某与卢某离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同月19日,该院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离婚判决书。不料判决书尚未到生效期,袁某就与罗某登记结婚了。卢某获悉此情后,于2008年2月29日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据《楚天金报》)
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而在上诉期间,判决书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上诉期间另行结婚的,仍然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袁某经法院判决与卢某离婚,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离婚判决书,公告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因此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上诉期,在这段期间一审判决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是不能结婚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由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可能不同,因此上诉届满之日也不同,当事人如果想结婚应当先询问法官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确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了,才可以另行结婚。
老翁重婚反告原配诽谤
广州白云区一位老伯,瞒着发妻与小自己30岁的女子到外地登记结婚,被判重婚罪入狱一年。谁知他出狱后仍不死心,认为发妻在庭上举证双方的婚姻关系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发妻告上法院。1999年9月,冯某结识了比自己小30岁的湖南女子罗某后,心里就打起了“小九九”。在罗某面前,他有意隐瞒了已婚的事实。2000年5月,在跟发妻陈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他就和罗某前往女子老家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回到广州后,以夫妻名义出双入对。在左邻右舍眼里,他们俨然一对合法夫妻。然而纸包不住火,老伯的妻子发现后便将其告上法庭并让其领刑。谁知该老伯出狱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发妻告上法院。(据《信息时报》)
陈平凡律师说:“本案中,冯某在与发妻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而对于冯某出狱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陈某,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是一个合法的途径,诉讼程序本身也是封闭的,所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言论和行为不应受到法律追究。同时,冯某的隐私权相对于陈某的婚姻权来说就是较小的利益,而在陈某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牺牲冯某的隐私为代价,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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