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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由于驾车行驶中在应该减速时没有减速,与推车卖货的赵某及买货的邵某相撞,结果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郝某也因此被认定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赔偿死者和伤者共计10万多元,还于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郝某,于2007年7月13日,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沿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绥中县某医院门前353公里+850米处施工路段时,与正在道路南侧推人力三轮车卖食品的赵某及买货的邵某相撞,造成赵某、邵某受伤。其中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邵某经医院诊断为盆骨骨折、腰部软组织开放伤、全身多发性皮擦伤。经法医鉴定,邵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七级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邵某无事故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交警调解,郝某对死者赵某、伤者邵某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已予以赔偿,其中死者赵某家属得赔偿78600元,伤者邵某得赔偿款26000元。
近日,该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在没有中心线及隔离设施的道路上,相遇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人力三轮车及农用三轮车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郝某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7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时,被告人郝某痛哭流涕,后悔不已。他说,要按礼让三先的原则行车,根本不会肇事,都怪自己侥幸心理作怪,寻思一踩油门过去了,结果恰恰是侥幸心理害了自己。这个教训太深刻了,一辈子也忘不了。法官以此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要牢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规则,克服侥幸心理,真正做到:车行万里路,安全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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