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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7岁的江苏人李某红,生下了一脑瘫的女儿,20多年来,为了使女儿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李某红带着孩子四处求医,希望能够治好女儿的病。然而,2007年1月18日,在带女儿到北京求医的过程中,李某红却忽然下了狠心,瞒着丈夫捂死了女儿。2008年6月10日上午,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2008年06月11日广州日报)
近两年来,有好几起弑亲案件都引起了广泛关注。2007年8月21日,四川成都,不堪疯妹妹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折磨,19岁的婷婷捂死了孪生妹妹娟娟;现在是脑瘫女儿被自己的亲身母亲捂死。这些人伦惨剧是我们不想、也不愿看到的,但却真真切切地发生了。
是什么让这些人向亲人举起屠刀,痛下杀手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力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本案中检方也认为,李某红杀死女儿是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困难和女儿的痛苦,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检方的观点再次证明了,在我国一些地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存在,还有部分群众因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因病致贫,又因贫致病“的怪圈,最终冒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杀害自己的至亲。
因病弑亲案的频繁发生,给我们敲响了法律和道德的警钟。对这些愚昧弑亲者不是简单地予以刑事处罚和道德谴责就能解决问题的。国家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不致人财两空。对于要求对自己的亲人实施安乐死的人来说,内心的情感冲突超过任何旁观者。
面对亲人的痛苦与无奈,即使回天无望,许多人还是选择了积极治疗,结果是亲人在痛苦中无尊严地死去,自己的经济状况一落千丈。既然有些疾病还是人类目前无法救治的,人们就必须面对怎么让亲人更好地离开这个世界的问题。现实是残酷的,与其让病人在绝望中痛苦地死去,还不如实施安乐死。
法律对生命权予以严格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但假若不能有尊严地活着,那么是否可以选择有尊严地死去?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帮助重症病人死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法律上的空白让很多人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一面是求生无望、求死不能的亲人,一面是巨额的医疗费用,他们承受着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最后在高压之下丧失理智和人性,以极端的方式结束亲人的生命,使自己和亲人都得到所谓的“解脱“。
安乐死也会被犯罪分子用来谋财害命,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安乐死更多地是可以让病人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到目前为止,荷兰、瑞士等国已安乐死加以立法,也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我们能否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早日为安乐死立法,让因病弑亲的新闻不再伤害每一个善良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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