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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2005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贾女士到南宁市王府井百货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存放在超市的自动密码存储柜中。贾女士购买了价值20.91元的物品后取包时,发现存储柜的密码失效。贾女士告知超市工作人员后共同打开箱子,发现贾女士所存放手提包不翼而飞。贾女士当即向南宁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此后,贾女士多次到王府井百货公司索赔未果,遂于2006年1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王府井百货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9177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贾女士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败诉。
如何认定超市自助寄存纠纷的法律关系
-超市自助寄存纠纷的法律定性分歧
贾女士诉南宁市王府井百货超市并非超市自助寄存纠纷的第一起,此前已有诸多牵涉超市自助寄存的案例,甚至可以断言,本案也绝不是最后一起类似案件。对于超市自助寄存纠纷的法律定性在实务界和法学界均存有不同见解,总括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见解:(1)保管合同说。消费者进入超市,必须存包后购物是超市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措施,消费者接受此类配套服务后,在事实上就与超市之间达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2)借用合同说。其理由是:首先,超市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其次,顾客自行控制自动存储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时开启存储柜,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过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的物品;第三,从自动存储柜的使用规则来看,只要将存储柜进行一次正常的开关,不管是否将物品放入柜内,存储柜都会打印密码纸。自动存储柜输出的密码纸仅代表超市借用给顾客存储柜的凭证,而不是该超市向顾客出具保管物品的凭证。(3)既非借用合同也非保管合同说。认为超市与消费者之间的存包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不管是什么法律关系,作为对存包行为及存包内容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要就其损失主张权利。
第一种见解是作为消费者的多数顾客所持的见解,因为消费者据此可以满足其提出的诉讼主张。第二种见解得到作为商家的超市支持,根据此种观点,超市只是将存储柜借给消费者使用,不应承担顾客物品丢失责任。第三种见解则是为某些法律人士所支持,在此类纠纷中,由于消费者大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即便起诉也可能产生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对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的处理应跳出传统局限
其实,这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并非完备至善。第一和第二种看法完全从单一的视角来处理超市自助寄存纠纷,现实的法律生活极为复杂,有时现实所呈现的法律关系,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未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本文的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就属于疑难案件,具有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要素,也可以说,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既非属于保管合同也不属于借用合同,如果一味套用所谓的法律规范中的明文规定,极可能导致削足适履,最终个案正义被牺牲。第三种看法则显示出从法律现实本身出发的迹象,表现了与第一和第二种见解不同的处理路径,然而,第三种看法企图超越前两种见解而避免前两种见解弊端的意图并未达致,只不过是转换了一个角度,回避了超市自助寄存纠纷中最为关键的法律责任认定的问题,反而将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焦点转向举证责任,当然,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确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举证责任分配本身也存在是否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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