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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过程
2006年7月28日,新洲阳逻水域发现两个编织袋,内装有尸块。水上公安分局民警迅速立案调查。
同年11月,根据失踪人口信息,警方通过DNA比对
,查出死者是朱某。警方根据朱某生前往来关系,很快发现张录与其有债务纠纷,且7月24日朱某到张录家讨债后就失踪了。
2006年11月22日,张录在校内被抓获并刑拘。
昨日上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教师张录故意杀人案在市中院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去年6月底,张录被田某带到宾馆和朱某等人赌博,欠下11万元的赌债。第二天,朱某等人到张录家讨债,张的朋友说对方做“笼子”,但帮其还了3000元,张录自己还了2000元后,便到广州躲债。
7月,张录回到家中,朱某即到张家追讨赌债。双方谈定免去2万元赌债后,只需再还85000元即可。
7月24日下午4时许,朱某等人再次到张录家中追讨赌债,张交给朱某8万元,但朱某要求张再还2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和扭打。打斗中张录持铁锤朝朱某头部猛击数下,致其死亡。嗣后,张录将朱某尸体肢解,装入编织袋,驾车装运抛入江中。
法庭上,张录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存异议,但多次强调自己并不是主观上想杀害朱某,而是情急下的“失手”,“没有料到”死亡结果发生。
自称“作为被告学生”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李少波为张录辩护,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直击
昨日庭审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些老师学生参加旁听。张录押上法庭时,有人议论“他好像瘦了点。”
庭审过程中,张录神情比较疲惫,经常用手抹脸,不知是泪水还是汗水。
■争论焦点:
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指控张录,认为张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毁尸灭迹,情节严重”。
张录认为自己并不是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强调自己“过于自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死亡的发生”。张录的这一观点贯穿于整个庭审中。
庭上张录描述自己的作案过程:
朱某找我要钱,我准备好了8万元,打算给了他算了,就把这件事了了。
当日下午4时许,我在家中把钱给了朱某,但他还让我再还2万。少还2万是事先说好的,他出尔反尔,我就讥他不像个男人,他跑到厨房拿把菜刀威胁我,扭打中,我拿起铁锤猛击他的头部,后来他瘫软了。我问他去不去医院,他说去,我就把他拖到走道,想到操场上找学生帮忙,但没有碰到。
张录认为朱某未死前,自己还是想救他。
但这一说法遭到法庭的当庭反驳。
因为下午4时朱某倒在其家中后,张录出去约田某等人吃饭,并告诉田某,朱某已拿了8万元走了,张录直到晚上8时才回家。
“你出去了4个多小时,让濒临死亡的人在家里躺着(按照张录的说法),难道你想救他,这是疏忽大意?你不能预见到死亡的发生?”面对审判长的驳斥,张录沉默不语。
张录回到家后所做的一系列事,使旁听者能感到其“心狠手辣”:到租赁公司租车,将尸体肢解,开车至阳逻抛尸长江,擦掉现场血迹,将朱某手机钥匙丢到湖里,将其衣裤丢至垃圾堆。
法庭上另一个争论的问题是锤杀次数,张录认为自己只打了2下,法医鉴定证实,死者朱某被打了7下。张录认为可能是尸体打捞碰撞所致,要求重新鉴定,法庭认为无此必要。
■学生为老师辩护:情急之下的防卫过当
“作为被告人的学生,为张录所犯下的罪行而悔恨,向死者家属致沉痛的慰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李少波的辩护词甫一开始,就让人回过神来,张录所在的学校是培养大量法律专门人才的地方。
这句辩护词,也让张录侧过头去。
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持异议,他认为应该考虑案发时的具体背景。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因为赌博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被害人上门讨要法律并不认可的赌博债务,且张录答应还了,对方又增要2万,并持刀威胁,以至张录“情急之下的防卫过当”。
律师表示,张录及亲属愿意想尽一切办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述,张录表示悔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如果有机会的话,“一定要尽到赡养的义务”。
因案情重大,本案须审判委员会讨论定夺,法院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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