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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商人要获得一点法律经验,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换句话说,经常是“吃一堑,长一智”的过程;律师呢多数由于占有法律知识以及工作性质等原因,可以从他人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法律经验,成本较低。如果律师们能记载下这些法律经验,并传输给商人们,则商人的获取成本就大大降低了,这种经验的传输也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之一,对客户应有助益。本文记载的一些小故事,但愿能达到上述目的,并作为商用指南的开篇。 写给接定单的工厂的故事 第一则 甲公司是福建一家经营工艺品出口的企业,虽在德国也设立了公司,甲公司仍到省内工厂选择定购工艺品,然后出口到德国,由德国公司销售。 有一天,甲公司的业务经理李某到业务往来频繁的乙工厂,看到陈列橱中的几个工艺品十分精美,经与乙工厂协商,定购了一批工艺品并出口到德国。孰料,刚刚上市,甲公司的在德公司就被德国丙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起诉,并由法院裁定禁止销售,查封了产品,丙公司还提出赔偿。原来,丙公司一年前曾向乙工厂下过一批订单,乙工厂陈列橱中工艺品正是当时留下的样品,此后未再下订单;丙公司对这批工艺品享有知识产权,可能由于认为不影响丙公司的主要市场德国,故未就知识产权问题特别交代乙工厂。甲公司由此蒙受了较大损失,并影响了与乙工厂的关系。经协商,乙工厂承担了甲公司的部分损失。 看来,甲公司定购产品时应该详细了解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乙工厂也应该对生产销售非自己设计的产品持谨慎态度,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部分。 第二则 一家制衣厂被知名商标的拥有者法国LSTET公司(下称法国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工厂被工商部门处罚且面临巨额索赔的诉讼。 原来,有人假借香港等地注册了与MTJ名称相似的香港公司如意大利(香港)MJJ公司,而且文件中公司MJJ中文名称与MTJ商标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该公司授权内地公司使用与知名商标MTJ相似的商标,由获授权公司委托内地工厂生产并且组织销售。这样一来,有了一整套看似合法手续,尤其是香港MJJ公司的名称让人以为其真是MTJ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对于内地一些加工厂的业主,很容易相信MTJ商标的持有者是意大利(香港)MJJ公司,尤其是中文名称又相同时。本例中造假者高招还在于:造假香港公司名称前还冠了同为服饰类出口大国意大利之名;再加上英文名称类似、中文名称相同,极易上当。看来,加工工厂对本行业知名品牌必须十分熟悉,包括商标合法持有者的公司中英文全称、国别、授权生产模式,多长一些见识。尤其别被合作对象名称前的意大利、法国给唬住,实际许多国际品牌的商标持有者公司名称与商标品称大相径庭。在对外经贸交往中,千万犯上了“崇洋病”丧失警惕性,到国外打跨国官司成本高,难度大,最好别惹上。 这是一则看来的故事,顺便说一句,类似的故事数年前在这家制衣厂所在的省份就已经发生过了,(也是一家制衣厂,应国外客户要求在衣服上加了一个英文标签,老板居然不知这是一个知名品牌的名称而惹来麻烦)。以律师的眼光评判,工厂的类似经验要比贸易公司差,尤其是加工出口工厂,很多工厂对法律十分不重视。但国内大一点公司也有犯晕时,尤其对国外大公司:谈判对象是资力雄厚的大公司,却糊里糊涂和子公司签约;签约对象是资力雄厚的大公司,履行合同却和在另一国的子公司在进行,履行中文件往来只体现另一国的子公司而无总公司的书面确认等等,为日后带来麻烦。国外大公司的复杂公司结构确实较难明白:一会亚太总部,一会新加坡公司,一会中国总部,英文中文一起上,有时各公司中文字号一样,英文字号又不同,你以为是总公司的子公司,实际又一点关系没有,各自独立。越难明白越要小心,没错。 投资合作中的故事 第一则 甲公司是福建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下称北京公司)是北京一家国字号全国性大公司,甲公司老板李某与北京公司协商,由甲公司出资2700万占90%股权,北京公司出资300万,占10%股权(具体数字已忘记)到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一家丙公司,李某自然任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手续中,北京公司只是盖公章、转帐等,由李某全权负责跑腿。孰料,在登记过程李某中瞒天过海,偷刻了北京公司公章,把章程更改了,改为甲公司出资300万占10%,乙公司出资2700万占90%,而后又变造银行单据,利用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些漏洞完成虚假出资手续。注册登记后大肆行骗,因为有了国字号全国性大公司是“控股大股东”的背景,极易取得信任。而北京公司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二年后被以虚假出资告上法庭,才恍然大悟,原告一直到开庭也不知北京公司也被骗了。 许多公司对与别人合作出资成立公司的注册登记环节十分不注意,由别人跑腿的是巴不得,事后也未到工商查验注册登记资料,留下后患。类似得例子还有:一家外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工商局,外资委,甲乙方股东手中持有的章程及合资合同各不相同,以至在甲乙股东之间打官司时甲乙各出示一套不同的资料,各执一词,真假难断。 更有甚者,有些人委托社会上某些人代办公司,注册后居然股东增加了陌生人。看来,合作中一些“小事”要十分谨慎。 第二则 目前,内地一些城市招商引资活动轰轰烈烈,政府首长大多十分重视,对优惠政策的研究决定也十分迅速爽快,而且多有创新;沿海一些投资者看中了内地城市许多投资领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纷纷进军内地。下面是一则故事: 某市政府引进一个大集团公司,决定将几平方公里的新市区交给大集团公司建设,大集团出资,对价是新市区公用事业50年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各种水、电、煤公用事业及城市广告等。该大集团已有与政府合作公共事业的成功经验,主营业务之一又为基础设施建设,很有信心。但因这个项目投资周期长,金额达十亿元人民币,该大集团十分小心,请了顶级经济专家当顾问,写的协议书十分强调政府的政策稳定等方面的责任。孰料运作一年多,在该集团已经投入了不少资金情况下,风云突变: 第一,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新规定出台,而政府提供给该大集团用地是分批提供的,不仅不能保证该集团原来约定的经营性用地,而且新政策征地成本大幅上升; 第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出台,特许经营权最长只有30年,不仅如此,该办法还禁止转让自己所取得的经营权。而该集团为了融资,早将50年的经营权转让,一旦对第三方违约后果严重,资金链条也断了。 大集团一下陷入困境,整个运作模式的基础遭到破坏,进退不得,而政府财政困难,责任担不起。 看来,光在合同中强调政府责任是不够的,要考虑好政策法律变化时的退路,在运作模式设计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追究起责任要有保障,责任方要承担得起后果。总之风险要降到最低。如果不考虑,合同与废纸无异,写得再好也枉然。 在投资时,把握政策法律的宏观走向,想好一旦变化的应对策略,十分十分重要,许多投资失败的教训说明了这一点。 这是一则看来的故事,与此类似有关的投资故事,今后有机会还会继续讲述,因为败在这方面的投资者多,而且败得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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